办理程序
领取《营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书》→备齐有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资金数额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4)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6)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7)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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