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内资营业单位登记注册、申报企业年度检验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申请人在填写表格和准备文件时应详细阅读申请人须知。
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登记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登记事项 名称、住所、地址、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济性质、隶属关系、资金数额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 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 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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