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登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4.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二、 登记条件
1. 经审批机关批准,取得批准档和批准证书;
2. 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美元100万;
3.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4.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三、 登记事项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投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四、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 境外投资公司注册证书、公司公章;
2. 境外投资公司住址、电话、董事会成员名单;
3. 境外投资公司银行资信证明正本叁份(存款余额至少要达到注册资金的60%);
4. 拟定独资公司名称一个,备用名称二个(中文);
5. 确定独资公司经营范围;
6. 确定独资企业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包括进口设备资金、国内购买设备资金和流动资金);
7. 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台胞证影印本、家庭地址、联系电话、个人简历、彩色相片二张;
8. 独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至少三位)及总经理,各成员的住址、电话;
9. 独资企业董事会成员身份证、护照、台胞证影印本;
10. 独资企业监事成员身份证、护照、台胞证影印本;
11. 独资企业经营地址(必须与建筑工程消防险收意见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一致);
12. 独资企业各种产品的预计年产量;
13. 独资企业进口设备、国内购买设备清单;
14. 厂房宿舍租赁合同(其中租赁面积必须与建筑工程消防险收意见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一致);
15. 厂房宿舍建筑面积、建筑用地、项目占地;
16. 境外投资公司注册证书由所在国大使馆出具的公证书;
17. 香港投资公司商业登记证由香港有资质的律师出具公证书。
五、 名称预先核准须提供资料
1. 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 投资方注册证书影印本(盖投资方公章);
3. 若投资方注册证书上公司名称只有英文,请提供中文全称;
4. 拟定独资公司名称一个,备用名称二个(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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