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加强食品流通监管,保障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管理有关事项制定本规定。
一、发放许可证的对象、范围
1.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开展经营活动。
2.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地点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应按不同地点分别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3.从事下列食品流通经营活动不需要食品流通许可: (1)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 (2)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 (3)销售食用农产品; (4)销售食品添加剂; (5)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管辖
1.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的原则。 实行证照分离、先证后照。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再申办营业执照。
2.食品流通许可证管辖和权限。 食品流通许可证实行属地管理,由食品经营主体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机构负责受理和发证工作,食品流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工作。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下属工商所或工商分局按登记注册权限审核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但要逐级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省、市两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统一领导、指导和监督。
东莞、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分局和其它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辖的非行政区划设置工商分局,由该分局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名义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广州、深圳市的食品流通许可管辖分工分别由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
三、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应符合的条件和应提交的材料 1.经营者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2.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8)《食品流通安全承诺书》; (9)《食品类别类型申报表》。 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和签署承诺书的,法人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非法人企业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本人签字,或者由经他们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
四、对食品经营主体的审查与现场核查 1.审查的方式。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现场实地核查。
2.审查的要求。 许可机关对食品经营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备、符合法定形式进行书面审查。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1)从事食品批发的; (2)经营散装食品的; (3)变更经营场所的; (4)许可机关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的。
3.现场核查。 进行现场核查时,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到现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并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必要时许可机关可委托工商所或分局进行现场核查。受委托单位应当在5日内完成核查,并将核查表报送审核机关。
五、经营范围的核定
对食品流通许可证中经营项目的核定,许可机关可根据申请人在《食品类别类型申报表》中所选食品类别,在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后面加括号注明。登记注册部门核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时按申请人所经营食品的具体类别核定。
六、档案管理
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建立食品流通许可档案。许可证档案应由专人管理,按照开业、变更、注(撤)销材料装订,集中成册,并在封套上标明食品经营者名称、编号和档案编号。借阅、抄录、携带、复制档案资料的,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标注、损毁档案资料。
七、信息通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食品流通许可情况监督检查通报机制。
许可发证机构应当把核发、撤销、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等情况的食品经营者名单,及时告知企业监管机构。
企业监管机构在办理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时,应当审查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限是否届满。
工商所(分局)应当加强对辖区内食品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对食品经营者建立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确认后归档。
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将本辖区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撤销、注销、吊销等情况定期汇总上报给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与同级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通报有关食品安全管理信息。
八、许可证及相关文书的印制
1.许可证的印制。 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副本,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样式,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组织印制。
2.相关文书的印制。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等相关文书,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样式,由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组织印制。
附:《食品流通安全承诺书》
附
食品流通安全承诺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维护食品流通安全,本经营者郑重承诺:
一、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诚信经营,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地,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二)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分开; (三)经营场所保持内部环境整洁。
三、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备及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设计合理; (二)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起运输; (三)备有数量足够、安全无害的工具、容器,标志明显,防止直接入口食品与非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 (四)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四、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保持个人卫生,销售食品时洗净双手,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馆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六、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在条件成熟时尽量使用电子方式记录台帐。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七、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货架及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对于自检或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并协助做好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工作。
九、食品广告的内容真实合法,不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十、经营预包装食品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 (二)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载明食品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十一、经营散装食品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贮存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销售散装食品,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十二、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从事经营活动; (二)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三)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三、经营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业务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二)不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和装卸。
十四、经营食品批发业务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出具有溯源功能的销售凭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其中一联用于建立销售台帐; (二)在条件允许情况下,设置食品检测室,配备专门的检测设备,有专职的检测人员,每天开展食品检测工作,并将检测结果在醒目位置公示。
十五、食品集中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二)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工商部门。
十六、如有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承诺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十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将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眼处。
十八、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工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的处罚。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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