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的分类
1、股份有限公司与担保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贸易公司或营业公司最常见的形式。担保有限公司也可以有股本,以照顾到公司日常运作需用资金的情况,或公司间可能需要分派股息。不过这类担保有限公司在香港并不常见。
2、私人有限公司与公众有限公司 私人公司往往是成立来经营小型业务。私人公司不必将帐目提交公司注册处,所以公司的财务状况较为保密。反之,公众公司要将周年帐目提交公司注册处,以便存档供公众查阅。
在公司注册处注册的私人有限公司有下列优点:
1、责任有限 ── 股东对公司的责任限于持股量的金额。财政负担限于买入公司股份的投资金额。
2、股东改变不影响公司的存在。公司的组织其实分为两个层次,拥有权在于股东,董事负责管理。
3、融资 ── 公司可以利用浮动抵押取得融资,亦即公司可以向银行借款。
4、拥有权 ── 在法律上,公司是一个独立的人,可以用本身的名义拥有财产、与人订约,就算股东有变也不受影响。
5、管理 ── 公司的另一个特性是拥有权与管理权分开。
另一方面,有限公司有以下的缺点:
1、公开数据 ── 法例规定公司必须向公司注册处呈报某些数据,向公众披露。
2、公司受《公司条例》规管。与合伙经营比较,成立公司的程序较为繁复。
3、程序复杂 ── 公司必须保存某些登记册,投资者有意成立公司必须对此有所掌握。
4、结束营业 ── 通常,公司结业只可以清盘。清盘时必须委托清盘人变卖公司的资产、将变卖所得分派给债权人和股东。
5、税务 ── 公司利得税税率是17.5%,稍高于独资企业和合伙商号。
无限公司
在香港,依据《商业登记条例》登记的独资或合伙企业也被称为无限公司,但独资和合伙企业与无限公司的不同之处是前二者并不具备法人资格。无限公司分无股份划分的无限公司和有股份划分的无限公司。股份的划分并不影响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股份划分的作用在于划分股东之间的责任和控制权,股东也可转让股份。无限公司的股东即使已经离开公司,仍可能因该条的规定而负担偿还公司债务的责任。这样,股份的转让并不能使股东真正脱离公司,这是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效果大不相同的。 无限公司的成员一般没有最高人数的限制,但属于私人公司的无限公司除外。 尽管无限公司的股东负担无限责任,并不意味着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不分彼此的。无限公司与其成员仍是相对独立和相互分离的法律主体。故无限公司的债务和其成员的债务相互分开,无限公司的债权人不能针对个别股东起诉,被诉的无限公司将视情况要求其股东按比例向公司缴纳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