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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政府对企业的优惠政策

 

     广州市政府对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项目,实行“让市场、让股权、让利益”的三让优惠政策。此外,广州市属部分地区、县(市)还制定了各自的优惠政策,主要有:

1、对符合国家金融政策的外商投资金融机构,包括中外合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外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投资银行,鼓励其经批准后在区内注册兴办分支机构,并享受如下优惠:自开业年度起,前三年按项目当年入库所得税税款的金额予以奖励,第四、五年按项目当年入库所得税税款金额的50%予以奖励。

2、对生产、物资资料市场项目,年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经区税务局核定,按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入库税额金额的60%予以奖励。当年累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入库超过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增加10%的奖励。 对房地产企业按入库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额的60%予以奖励。

3、鼓励国内外企业发展商业项目。自开业年度起,前三年按项目当年入库营业税、所得税税款金额予以奖励、第四、第五年按项目当年入库营业税、所得税税款金额的50%予以奖励。

4、鼓励国内外企业发展为区内生活配套的旅游、宾馆娱乐项目,并享受如下优惠:自开业年度起,前三年按项目当年入库所得税税款的金额予以奖励,第四、第五年按项目当年入库所得税税款金额的50%予以奖励。

 5、鼓励发展信息、咨询项目,并享受如下优惠:自开业年度起,前三年按项目当年所纳入库营业税、所得税税款的金额予以奖励,第四、第五年按项目当年入库营业税、所得税税款金额的50%予以奖励。

 6、鼓励发展改善区内配套条件的加工修理、商业零售、燃气交通运输、餐饮项目,并享受如下优惠:自开业年度起,前三年按项目当年所纳入库营业税、所得税税款的金额予以奖励,第四、第五年按项目当年入库营业税、所得税税款金额的50%予以奖励。 
广州保税区

 7、企业区内自用的进口机器设备、建筑材料、办公用品、管理设备以及为加工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配件、燃料、包装材料等,免征进口环节的关税和增值税。

8、区内企业开展加工料件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采用进口材料生产的产品内销时,按其所耗用的进口料件部分计价补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9、当区内企业生产能力不足或某些工序不适合放在区内时,经海关批准,可将其进口料件委托非保税区企业加工,其成品和剩余物料在加工后应运回保税区。

10、在区内展示的国外商品,海关按保税货物进行监管。在区内仓储、展示、转口货物的储存期限不作硬性规定。

11、区内企业之间的贸易允许以外币或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贸易项下的人民币和外币可以自由兑换。外国投资者经营所得、外籍员工的薪金和其他合法收入,照章办理纳税手续后可以汇出境外。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12、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前者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缴交企业所得税。后者可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13、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除按国家规定支付或者提取中方职工劳动保险、福利费用和住房辅助基金外,免缴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助。

14、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的场地使用费。除大城市市区繁华地段处,按下列标准收取;开发费和使用费综合计收的地区,为每年每平方米5元-20元人民币;开发费一次性计收或上述企业自行开发场地的地区,使用费最高为每年每平方米3元人民币。 土地出让金减免30%。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15、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从事经营所行和其他所得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由企业申请,经区税务机关批准,可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出口产品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凡被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半纳企业所得税。

16、外国投资者将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汇出中国境外时,可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17、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南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均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减征、免征优惠的由区管委会决定。

18、对区内企业需要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优惠的,由区管管委会决定。

19、区内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外、免征消费税并退还已缴纳增值税。其内销产品,应按规定征税。 
番禺市

20、国土方面:对新办工业企业,土地开发基金按原标准减半收取。对属过去行政划拨用地或已经使用了的土地(指1996年6月30日前已经建成或在建企业),需要补办用地手续和土地转让手续的,如果企业难以一次性交清各项税费,在先缴交耕地占用税,农业税基金和土地出让金后,发给土地使用证。至于土地开发基金、征地管理费和上缴省、广州市的垦复基金,可分三年按三三四比例缴交。取消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工业企业的土地变更手续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工业企业的征地管理费按原标准减半计收。

21、供电方面:番禺工业、农业、商业、旅游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电报装收费(即电源建设费和帖费),一律按每千伏安480元收取。

22、供水方面:新办工业项目,用水负荷和管网费按现行价格70%收费,每立方米最高不超过490元。

23、邮电方面:免收线路整治费。企业程控电话初装费(包括工料费)一律按每台3000元收取。线路建设费实行每米0.84元标准价、分段折减的办法,3000米以下按70%计收,3001米-6000米按60%计收,6001米以上按50%计收。 
增城市

24、“三资企业”项目,产品不涉及配额,许可证、外汇自行平衡的,可放宽产品内外销比例。

25、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美元或非生产性项目超过5000万美元以上(合资、合作项目以外商投资数计),市本级主要规费全免;项目建成投产后,头五年所创市本级税收收入,前三年按100%,后二年按50%返还给企业。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5000万美元或非生产性项目8000万美元以上、后五年按50%返还企业,未达到以上投资标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市本级主要规费按50%征收;项目建成投产后,前三年所创市本级税收按50%的比例返还给企业。

26、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或收购本市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除可按规定享受有关规费减免、税收返还外,进口设备所交付的关税,由该企业所创市本级税收收入中,每年以50%的比例返还,直到全部抵销该企业所交付的设备关税为止。

27、凡跨国公司或发达国家和地区投资兴办连片工业园,面积在5000亩以上的,定为“无规费工业园”,在该工业园举办的所有企业建成投产前,市本级所有规费全免。工业园投资者首次转让工业厂房和工业用地,市本级税收收入全额返还。工业园内的项目建成投产后,每年所创市本级税收收入按50%的比例返还给企业。

28、外商收购本市企业产权(50%以上)转办“三资企业”的,除享受国家“两免三减半”政策外,企业收购后为市本级新增税收收入,由市财政连续三年按50%的比例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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