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可涵盖一个或多个类别的货品或服务,此举可让申请人节省大量时间和成本,以及减低注册处、执业人士和申请人的行政负担。第一类别的申请费用为一千三百元(其后的每个类别为六百五十元),已包括刊登公告和注册的费用。相比在旧条例下每个类别的申请费用均为一千四百元,新收费无疑让申请人节省不少金钱。而且,以往缴交的申请费用并不包括支付政府印务局接近二千元的刊登公告费,以及额外的政府注册费用二千元。
1、分开注册申请
新条例订立了一项新程序,申请人可于任何时候把某项正在处理的商标注册分开为二项或以上的独立申请,而每项申请各自均有一套有关货品或服务的原来说明书。假如拒绝注册的理由或注册的反对只涉及申请所涵盖的部分货品或服务,这项程序便发挥了极大的效用。在这情况下,申请人可继续就没有被拒绝或反对的货品或服务进行注册。
2、联系商标
新法例废除了有关联系商标的概念,以往的联系将于 2003 年 4 月 4 日条例生效后无效。根据旧条例,凡任何商标与另一个商标是相同或接近相同、由同一方所拥有或涵盖相同或相类似的货品或服务,处长可规定将该等商标注册为联系商标。此举的一个好处,就是使用一个联系商标,即被接受为使用另一个联系商标,从而避免以没有使用为理由而撤销该注册。不过唯一的缺点就是拥有人不能分开转让该等联系商标。
3、防御商标
新条例继续提供防御商标的注册。虽然商标必须在香港极为驰名,新条例并没规定该商标必须由一个或多于一个新创字,或由一个或多于一个图样,或由以上各项组合而组成。假如该商标符合注册为防御商标的规定, 商标拥有人可就没有使用或没有打算就某些货品或服务而使用的商标而注册成为防御商标。
4、集体商标及证明商标
新条例为香港的商标法律引进了集体商标的概念。集体商标一般由企业的成员使用,藉以与其它企业的货品或服务作出区别。因此,任何拥有商标的组织、团体或机构可把其商标注册成为集体商标,并可准许其成员使用商标以显示组织、团体或机构的成员身份。
集体商标并不能证明与该商标有关的货品或服务,已经由该商标拥有人证明具备某些特质或已达到某些标准(例如货品或服务的来源、物料、品质或准确性)。相反,这正是证明商标的功能。新条例仍然保留有关概念。
5、驰名商标
新条例亦延续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在新条例开始生效以前,驰名商标的拥有人可藉反对注册的法律程序或关于假冒的法律而受到保障。
在新条例下,有权根据《巴黎公约》获得作为驰名商标的保护的商标的拥有人,在有人于香港使用任何与他的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而该使用相当可能会令公众产生混淆的情况下,该拥有人有权藉强制令限制在香港就该等货品或服务而使用该商标。假如能够提出默许抗辩,而且对某商标的真诚使用在 2003 年 4 月 4 日前已开始,该使用者可得到补救,而该等使用亦不会受到影响。
6、注:对驰名商标拥有人的提述是指符合以下说明的人士:
任何巴黎公约国或世贸成员的国民,或以任何巴黎公约国或世贸成员为居籍或通常居住于任何巴黎公约国或世贸成员的人; 拥有香港居留权的人;或在任何巴黎公约国、世贸成员或香港设有真实而实际的工业或商业机构的人,不论该人是否在香港经营业务或拥有任何在香港的业务的商誉。
新条例中的其中一个附表载列了一篮子的考虑因素或指引,纵使该等考虑因素或指引并非巨细无遗,而且亦无约束力,但亦有助处长和法庭决定某商标是否驰名于香港。这些指引是以世界知识产组织批准的建议为根据。
此外,驰名商标也可注册成为防御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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