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须在六个月内对处长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报告作出回应,作出申述的期限可延长三个月,该申述须证明注册规定已获符合或会修订该项申请。假如处长发出进一步审查报告,申请人将须在三个月内使申请符合规定或可要求进行聆讯。假如出现以下情况,这第二次给予的三个月期限可获延长:
提出了拒绝该项申请的相对理由,而 1、该申请人需要额外时间以取得某有关在先商标拥有人之同意; 2、该申请人需要额外时间以取得某有关在先商标拥有人的转让; 3、须为完成处理待决撤销或无效的法律程序给予时间;
注:存在其它例外情况支持给予延长期限。
卸弃、限制及条件
在旧条例下,处长有权绝对接纳或是附加如处长认为适宜的条件、修订、变更或限制而接纳某项申请。新条例改变了这个做法,申请人可卸弃对该商标的任何指明要素的专有使用权利,或同意注册所赋予的权利须受指明的地域性或其它性质的条件或限制所规限。
刊登公告
根据旧条例,假如处长接纳了某商标的注册申请,处长须向申请人给予在政府宪报公布申请的许可。申请人其后须与政府印务局安排刊登公告事宜。新条例对刊登公告的程序作出了大刀阔斧的简化。从今以后,知识产权署会直接以电子形式在互联网上刊登已获接纳的申请。申请人无须再向政府印务局缴付刊登公告的费用,因而可节省不少金钱。
反对时限
新规则订立了三个月的反对期。假如知识产权署接获反对该商标注册申请的通知,申请人须在三个月内向处长提交反陈述。新规则在生效前已再作出修改,把提出反对和反陈述的期限改为两个月。知识产权署亦同意新规则包括这独立的两个月期限,在该次讨论中,该署亦同意对审查时限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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